为保证教职工有充分的教育教学工作时间,有利于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,特制定此考勤制度。
一、全体教师上、下午在上课时间内,原则上都要在校办公,不得外出;工作人员上、下午时间必须在校,工作时间为八小时。星期五下午无工作任务的远路教职工可照顾提前回家。
二、工作期间确实有事或确实有小病需请假,教师向分管教学校长请假,职工向分管总务校长、主任请假,班子向校长请假,先写好请假条说明原因,经批准后,在教导处或总务处安排好调课、顶班情况下,方可离校,特殊情况,须电话联系,回来补办手续。校长出门向值日班子书面请假。
三、上课或会议迟到、早退达2次算1节缺课,会议请假2次或缺会1次,算1节缺课;私自调课,双方各算缺课;因事、因小病请假,缺课需补上,未补上,按缺课计算。缺课一节扣人民币4元。
四、下列情况将享受特殊照顾:
1、婚假一般五天;
2、女职工产假按国家规定照顾;
3、妻子生孩子,男教师照顾三天假;
4、直系亲属病逝,准假七天;
5、教职工大病不扣工资,但要出具县级(包括县级)以上医院证明及相应的医疗发票、医务股证明。
6、小产等不能工作的,需履行请假手续。
五、值日领导应带头遵守考勤制度,并认真履行职责。若有迟到、早退、旷教等而值日人员无记录的,按双倍处罚行政人员。
六、每年事假超过十五天的,从第十六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(职务工资、30%津贴、10%工资)的百分之七十发放,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,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,不发绩效,事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。
七、教职工擅自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、工作会议、教研活动等各种校内外集体活动,或旷课,即算旷工,旷工按在计算,不满一天算一天,旷工者只发基本工资,其余的津贴、补贴、奖金全部扣发。
八、教职工若不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的,或请假期满未经批准续假仍不上班的,视为擅自离岗,擅自离岗人员从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,一个月内,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单位的,可以继续工作,但应给予批评教育,以至给予处分;超过一个月,或未经批准续假超过三个月,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九、教职工不得私自在外从事经商和有偿家教,对违反者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,对教育不改,情节严重者,应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,直到解聘停职。
十、本制度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地方,以上级文件为准。
十一、缺代课考勤以月兑现。
十二、此制度自2011年2月28日起施行,解释权在教总处。
龙桥镇黄屯初级中学
2011年2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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